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2024-03-23来源:蚌埠律师网浏览:
 

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情况下不构成劳动关系。

但是现行法律并未将在校大学生排除在劳动法适用主体之外,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不能成为其作为劳动主体资格的限制。因此,以就业为目的,在实习期内到用人单位工作,即使未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同时具备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在校大学生也可以存在劳动关系。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蚌埠律师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法律相关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予处理,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复制本网内容。

相关阅读

蚌埠律师网 055264.COM 版权所有 皖ICP备2022014667号-1

域名含义:0552-蚌埠 64-律师

声明:本站为公益性法律网站,非政府网站,非律协网站,刊载内容均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与任何商业利益无关。

网站首页

电话咨询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