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根据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制定本收费标准。本收费标准经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相关部门备案。现将收费标准公示如下:
一、刑事案件(一)律师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律师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人。
1、侦查阶段:2000.00~500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2000.00~50000.00元
3、审判阶段:2000.00~100000.00元
(二)律师担任刑事案件再审申诉或抗诉代理人,按审判阶段标准收费。
(三)根据案件难度、罪名种类,可以与委托人协商提高收费标准,但不得超过上述标准5倍。
二、民事诉讼或仲裁案件(一)律师担任民事诉讼或仲裁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律师代理费按基本代理费结合标的代理费计收。案件没有具体争议标金额的,按基本费计收。
1、基本代理费:2000.00元。
2、标的代理费(标的代理费按分段累计计算):
(1)争议标的金额在10万以内部分按3%~8%计收;
(2)争议标的金额在10万至100万部分按2.5%~6%计收;
(3)争议标的金额在100万至500万部分按2%~5%计收;
(4)争议标的金额在500万至1000万部分按1.5%~4%计收;
(5)争议标的金额在1000万及以上部分的按1%~3%计收。
(二)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可以协商提高律师代理费标准。但律师代理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协商提高收费不得超过上述标准5倍。
此外,如这类案件符合法律援助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三)律师代理民事案件再审申诉或控诉代理人,按上述收费标准。
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含国家赔偿)案件律师担任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赔偿案件代理人和律师代理行政案件再审申诉或抗诉代理人的,律师代理费参照民事诉讼或仲裁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四、法律顾问(一)律师担任公民个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按年度收费:
1、全年一次性收费,涉及诉讼,仲裁案件不再另行收费的按每年10000.00~200000.00元收费;
2、全年一次性收费,涉及诉讼,仲裁的另行协商收费的,按每年5000.00~100000.00元收费;
3、常年法律顾问单位涉及诉讼,仲裁案件另行协商收费的,按本所诉讼案件收费标准50%-80%计收。
五、非诉讼专项法律事务(一)律师担任公司上市,金融债券,股权并购,资产重组,企业破产,知识产权,追索债务,资信调查,公司设立及其他重大法律事务代理人,可根据企业注册资金或资产规模,或融资规模及法律事务难易程度等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二)企业上市,破产等法律事务律师收费有规范性文件或法规规定的按文件及法规执行。
(三)其他非诉讼专项法律事务可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六、材料费律师担任案件代理人,每件案件收取材料费不低于100元。因委托事项从公安,法院或检察院等机关调取材料的打印、复印等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七、差旅费实行实报实销或与委托人协商决定。
八、调查费律师为当事人调查、查询、复制相关材料的,按件收费,每件500~2000元(被查询单位收取的相关调查费用不含在内)。
九、代书费(一)律师仅为当事人代书起诉书、答辩状、申诉书等诉讼文书,按件收费,每件500元起。
(二)律师仅为当事人起草合同、协议、章程等文书,按件收费,每件600元起;
(三)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法律文件,按件收费,每件1000元起。
律师可以根据诉讼文书、合同等法律文件制作难易程度、时间成本和法律风险与当事人协商提高收费标准。如涉及财产的,可按财产标的额0.5%至5%标准收费。
十、风险代理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可以约定以律师服务效果作为支付律师费条件,具体标准如下:
(一)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
(二)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
(三)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
(四)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
(五)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不适用风险代理。
十一、法律援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在依法办理法律援助手续后,承办律师不得收取任何材料制作费,差旅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十二、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应当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用内部收据等代替合法票据,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
当事人提出由律师代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律师应当在代收后3个工作日内将代收的律师服务费转入律师事务所账户。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十三、如低于本收费办法最低收费应报所负责人审批。十四、本收费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并公示,同时报蚌埠市司法局备案。 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