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两种法定形式

2025-10-23来源:赵友江律师浏览:

离婚的两种法定形式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

协议离婚 :双方自愿离婚并达成一致协议(包括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需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登记机关确认自愿且协议合法后,颁发离婚证,婚姻关系即解除。
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 该离婚协议应当明确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3.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5.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6.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诉讼离婚: 当双方对离婚或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无法达成协议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先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且符合法定情形(如重婚/同居、家庭暴力、分居满两年等),则判决离婚。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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