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关注】
英雄烈士是一个民族坚强不屈的脊梁,但社会上有时出现抹黑英雄的恶行。此前报道,有不少账号在网络上靠着贬低、嘲讽烈士来获取流量。19岁男子在国外诋毁卫国戍边英雄,被网上追逃;28岁的网民陈某强,在微信群中发布多条侮辱诋毁卫国戍边英雄官兵的言论……
其中微博ID为“辣*小球”的用户仇某某,因在微博先后发布两条信息,贬低、嘲讽卫国戍边的英雄烈士,相关信息在微博等网络平台迅速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目前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利用信息网络贬低、嘲讽英雄烈士,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
根据《刑法》第299条之一的规定,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犯罪嫌疑人仇某明批准逮捕。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5条,在刑法第299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99条之一:
“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今天起,此类恶劣行径正式入刑,并将罪名定为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其他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6条: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5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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