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罪的既遂标准是什么?

2022-11-08来源:网络收集浏览:

、强迫交易罪的既遂标准是什么?

只要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且情节严重的,即达到本罪的既遂,应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二、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市场交易中的自愿与公平原则。

但在现时生活中,交易双方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行为违背了市场交易原则,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费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果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交易,就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刑法》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

强迫交易罪不单单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权益,也侵害了我国市场经济的秩序,只要是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强迫他人与自己交易的,就会被认定为一种强迫交易的行为,犯罪行为人也需要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并且犯罪所得也要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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