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与准驾车型不同的车出事故怎么赔?

2022-11-01来源:浏览:

  案情简介:

  甲公司为其名下的一辆中型普通客车向乙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09年8月11日零时起至2010年8月10日24时止。2010年4月的一个工作日,卢某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载着女儿卢小某停在路边,卢小某因故从电动自行车上跌落,正遇甲公司员工喻某驾驶上述中型客车驶过,卢小某头部遭喻某驾驶车辆右后轮碾压,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当时,喻某所持机动车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为B2,无驾驶中型客车的资格。事故发生后,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卢小某无违法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同时,该部门还出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喻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属违法行为,给予罚款500元。2010年6月,卢小某的父亲卢某、母亲陈某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喻某应承担事故主要赔偿责任;喻某作为甲公司的员工,事发时正在履行公司职务,因此应由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同时判决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卢某、陈某共计11万余元。判决生效后,乙保险公司支付了上述款项,并提起追偿权之诉,要求甲公司返还乙保险公司垫付的上述费用。

  法院认为,喻某系甲公司的员工,且是在履行职务行为的过程中致人损害,乙公司明知其驾驶员喻某不具有驾驶中型客车的资格,仍指派其完成驾驶任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系本案的致害人。喻某持有B2的驾驶证,其驾驶需要B1驾驶证才能驾驶的中型客车,属无证驾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乙保险公司有权向甲公司追偿。一审判决甲公司支付乙保险公司11万余。

  律师说法:

  问:乙保险公司可否行使追偿权,以及事故系甲公司员工驾驶与准假车型不符车辆导致时,乙保险公司可否向甲公司行使追偿权?

  答: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车辆的行为属于无证驾驶行为,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根据2007年11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向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未取得驾驶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中的相关内容,“未取得驾驶资格”包括驾驶人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形。根据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使用的相关规定,驾驶人需要驾驶某种类型的机动车,须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的准驾车型资格,因此,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应认定为“未取得驾驶资格”。本案中,喻某所持机动车驾驶证的类别为B2,而其实际驾驶的车型为B1,其并无驾驶该种车型的资格,属于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应当认定为“未取得驾驶资格”,也即无证驾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保险公司依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垫付抢救费用后,多选择以驾驶人单位为追偿权行使对象,或是要求驾车人单位对驾车人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而驾驶人单位却往往以自己并非实际致害人作为抗辩理由。对此,法院认为,单位在明知驾驶员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仍允许其驾驶车辆,在投保车辆的使用和驾驶员选任上存在不当,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属于致害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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