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的离婚有二种途径,二者并行、法律效力一样:
一、民政部门办理。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的条件是,双方就离婚协商一致、并就小孩抚养、财产分配形成了一致协议。根据国务院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民政部门办理离婚只要双方持原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单身照片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填写相应表格和离婚协议,上缴原结婚证,婚姻登记部门只做形式审查即可发放《离婚证》,夫妻双方各一本。《结婚证》为红色,《离婚证》为墨绿色。
二、法院通过诉讼离婚。
在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不能就子女抚养、财产分配达成一致协议时,就需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离婚。按照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诉讼离婚的条件是: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调解无效”很容易明确,但“感情破裂”是个抽象的概念,《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列举了认定“感情破裂”的几种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六)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现实司法实践中,即使符合以上六种情形,能否一次离婚还受法官观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通过法院诉讼离婚,当事人获得的是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调解书是双方在法官协调下,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的法律文书,和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判决书是在双方不能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法院依职权判决离婚形成的法律文书。无论是判决书还是调解书确定的离婚,其法律效力和《离婚证》是一样的,无需再去民政部门补办《离婚证》,民政部门也不予补办《离婚证》,在需要证明自己是离婚状况时,只需要到法院办理一个《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和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一起就等同于《离婚证》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