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第一次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原告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不得再起诉离婚。
二、第一次起诉判决不准离婚后,六个月内出现被告伤害原告身体、第一次起诉没有提及的被告与他人同居、赌博、吸毒等情况时,可以作出出现了新的情况,新的理由在六个月之内提起诉讼。
三、第一次起诉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可以在六个月之内对原告提起离婚诉讼。
四、离婚诉讼中,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以被告管辖为原则的规定,离婚案件应向被告住所地(最后居住连续满一年的地方,现实中多以户籍地或者购买了住房的实际居住地为准)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六、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七、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八、关于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后,我国法院不再承认事实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