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
甲方:
住所:
电话:
身份证号:
乙方:
住所:
电话: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为兑现双方百年好合之承诺,互相督促履行夫妻忠实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等,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订立以下协议:
一、双方在婚姻关系建立之日起,以及存续期间,应当互相遵守忠实义务,不得发生任何婚外性行为,不得违反夫妻互相忠诚的义务。
二、若任何一方有下述行为之一,视为对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违反。
1. 嫖娼、卖淫行为。
2. 与异性的偶然的婚外性行为。
3. 一方与异性的长期通奸、同居行为。
4. 一方出现配偶所不知晓的血缘关系儿女。
5. 一方出现配偶所不知晓的婚恋关系。
三、若任何一方有下列行为,可推定对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违反。
1. 一方与异性在非合理场合存在明显超出正常交际的亲密行为。类如接吻、爱抚等情形。
2. 一方与异性在非正常时段、单独相处在封闭、隐秘场所,同时明显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情形。
3. 一方与异性在非正常时段,长期、频繁的存在有通讯联系,同时明显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情形。
4. 有异性出现,主动承认自己为第三者。并且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直接证明的。
5. 一方与异性长期存在赤裸淫秽言语、图片、视频信息往来,经配偶劝阻过一次不予悔改的。
四、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约定致双方离婚的,则双方所生之子女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每月应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
抚养费按下列标准中最高一项执行:
1. 小孩生活所在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 %(按月支付);
2. 过错方收入的 %(按月支付)。
五、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约定致双方离婚的,违约方应同时承担以下不利后果:
1. 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全部归无过错方所有;
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所列:
2. 过错方应另外赔偿无过错方人民币 万元。
六、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时冷静而理性,并一致确认上述约定是公平、有效的。
如本协议部分条款被认定为无效,不影响其它部分的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自双方签名之日起生效。
如签署本协议之时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则本协议将于双方签名且办理结婚登记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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