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价款以当事人约定标准和方法结算,而不以审计结论为依据,特殊约定除外。
(二)未明确授权,监理方与施工方的结算对发包人无约束力。
(三)设计变更或标准变化,相应价款约定不明时,参照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方法和标准结算。
(四)合同无效情形,发包人应该按照约定与承包人结算工程价款。但价款中的利润部分属于违法所得,由行政部门予以没收。
(五)违法转包、分包、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约定以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结算价款为结算依据,除非结果明显损害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否则不能依实际施工人申请进行签定,而应尊重当事人约定。
(六)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承包人仍负责质量瑕疵担保义务,发包人仍可参照合同扣留质量保证金。
(七)未完工程价款,首先按合同约定单价结算,同时将临时建筑费用分摊。亦可参照所完工程占总工程量比例*固定总价计算。违约责任和损失另行计算。
(八)工程变更不能协商确定,按照同期定额取费标准,以鉴定确定。
(九)鉴定机构按定额价和市场价作出的结论,一般依市场价确定。劳保基金和税费一般包含在鉴定的工程造价中。
(一)招标书:指业主或其委托单位发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答疑、补充说明、往来信函、会议纪要等。
(二)投标书:指我方为响应招标书而投出的并且已经中标的投标文件。
(三)合同:指经甲乙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其内容与工程承包合同所规定的合同组成内容一致。
(四)设计变更:指由设计院开出的签字齐全并生效的设计变更通知单或其它文件。
(五)委托单:指业主或其他单位开出的委托我单位施工的本标段范围以外工作的有效单据。
(六)联系单:指业主、设计院、总承包单位、其他施工单位以及本单位就施工协调等方面开出的工程联系单。
(七)施工方案及措施:指由我方编制经业主(发包方)、监理批准的用以指导工程施工的方法和程序。
(八)价格确认单:指根据合同规定或业主另行委托由乙方采购设备或材料时,必须经业主确认价格和数量的单据。
(九)工程量签证单:根据合同和图纸实际情况,必须由业主及监理现场确认的工程量签证单据。
(十)工程索赔:指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要求的行为。
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工程结算开始的时间有所不同。
(一)按月结算方式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方法。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二)竣工后一次结算方式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三)分段结算方式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四)目标结算方式即在工程合同中,将承包工程的内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以业主验收控制界面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将合同中的工程内容分解成不同的验收单元,当施工单位完成单元工程内容并经业主验收后,业主支付构成单元工程内容的工程价款。在目标结算方式下,施工单位要想获得工程价款,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界面内的工程内容,要想尽早获得工程价款,施工单位必须充分发挥自己的组织实施能力,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施工进度。
(五)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以上就是蚌埠律师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工程结算应注意哪些事项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文章的内容在法律上对工程结算有了一定的了解了吧,希望对你有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蚌埠律师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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