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的内容即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具体如下:
1.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撒销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撒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应具备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条件。
1.从客观方面:
(1)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
2.从当事人的主观因素来看,应当具备下列几个条件:
(1)如果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为无偿行为,即放弃到期债权和无偿转让财产,不管债务人或受益人是否有恶意,债权人均可以申请撤销。
(2)如果债务人的行为为有偿行为,则需要受让人具有恶意。
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尚无确切定论,目前存在以下三种学说:
1.请求权说。此说又称债权说,认为撤销权的实质为对于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受有利益的第三人请求其所得利益的权利,依此说请求撤销之诉为给付之诉。
2.形成权说。撤销权是依债权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法律行为溯及地消灭。依此说,请求撤销之诉为形成之诉。
3.责任说。债权人并不需请求受益人返还利益,即得将其视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申请法院进行对其强制执行。
4.折衷说。折衷说认为,债权人的撤销权不仅以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内容,而且含有请求恢复原状以取得债务人财产的作用,因而兼具形成权与请求权双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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