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0年,小伟出生在安徽老家,后被来沪打工的父母带到上海。5年后,父母将小伟送入当地一所民办学校。学校租用了一家汽车服务公司的巴士作为校车,并安排一名跟车老师,接送学生上、下学。校车每日将小伟送到家门口后,孩子独自回家。
2009年5月18日下午,小伟放学后乘坐校车回家。小伟家住复兴路西侧,校车行驶到复兴路时,为节省时间,就近停靠在马路东侧。这段马路中间设有隔离设施,严禁停车。跟车老师让小伟赶紧下车,校车随后驶离。看着家门口近在眼前,小伟便径直横穿马路。此时,一辆由南向北行驶的货车正好开过,将小伟撞倒在地。肇事司机刘某赶忙将小伟送往医院,但年仅9岁的小伟经抢救无效身亡。
交警支队对这起事故认定:校车和货车的两名驾驶员均承担次要责任,小伟负主要责任。
3个月后,小伟父母将两肇事方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法院认定小伟父母实际损失为582138元,被告需承担其中365039.40元的赔偿。
拿到判决书后,小伟父母到教育部门一查,却发现学校尚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具备相应办学资质,便将学校的开办人严某告上法院。
小伟未满10周岁,对自身行为缺乏必要的认知和预见能力。校车违章停车后,又未将小伟送至安全地带,致使其横穿马路时被撞身亡,校方应承担法律责任。但小伟父母对事故后果也应承担一定法律责任,法院最终判决严某需对前次诉讼中未获赔部分承担60%的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失赔偿金18000元。
律师说法:
问:本案中的法律责任如何确认和区分?
答:确认本案中各方的法律责任,先要理清该案涉及哪些法律关系。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如下:小伟和货车司机之间的侵权责任关系、小伟和校车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学校无证违章办其开办人严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小伟父母和小伟之间的监护和被监护的关系。
从本案事实和案发经过来看,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应该由校车方即学校承担,小伟父母和货车方应承担的责任较小。理由如下:学校用校车将小伟送回家,表明学校有义务将小伟安全送回家。小伟是个9岁的孩子,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情况下,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责任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行使,但在上学期间,其监护责任由父母转为学校,也就是说无民事行为能力孩子在上学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主要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上学期间包括负责接送学生上学和放学的途中。本案中,学校在送小伟回家的途中,违章停车是小伟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因为小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周边环境的安全性缺乏相应的辨别能力,对自身行为的危险性缺乏必要的预见能力,学校老师应该在一个相对安全的地方让小伟下车,这样才算尽到了安全送达的义务,如果学校违反这种义务,根据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学校就要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
小伟父母和货车司机承担较小责任的理由是:放学途中的监护责任主要由学校承担,作为小伟的父母,其责任是对小伟的安全教育不力,导致小伟横穿马路酿成事故。正因为小伟横穿马路,有明显的违章行为在先,所以司机的责任相对较小。如果货车司机也有明显的违章行为,比如超速行驶或者酒驾等,那么其应该承担较大责任。
综上,笔者认为本起事故中交警的责任认定有失公允,应该认定学校承担主要责任,货车方和小伟父母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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