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骑三轮车出事故怎么赔?

2022-11-01来源:浏览:

  案件回顾:

  2013年9月某日,伟诚公司员工陈某驾驶公司的重型货车沿某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张某也驾驶一辆中型货车在该路上自东向西行驶,此时,恰好王阿姨开着电动三轮车行驶到了该车道中心的双黄线附近,结果发生了三车事故。张某的货车、王阿姨的三轮车都受损,王阿姨也受伤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张某为此支付了1万元。

  不久后,交警支队出具了事故证明,但这起事故的事实与成因却无法查清。在与两方经过数次协商毫无结果的情况下,王阿姨将陈某及伟诚公司、张某及所驾车辆挂靠的利达公司,还有两车分别投保的保险公司全部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9万余元。

  陈某及伟诚公司认为,根据事故现场图显示,王阿姨骑着电动三轮车在机动车道由东往西骑行,突然准备往南转弯,发现转不过去,又往北打方向。当时都是因为张某超车,所以先行干扰或碰撞了原告的三轮车,之后,由于惯性因素再加上陈某反应不及时,他们的车才撞上了王阿姨的三轮车。张某对现场事故图心有疑虑,表示事发时他并不清楚是不是与原告车子发生碰撞,后来是民警说可能发生了。而利达公司还提供了三车的痕迹鉴定结论:原告的电动三轮车是与陈某驾驶的货车发生了碰撞; 可以排除与张某驾驶的货车发生过接触。

  王阿姨认为,事故现场图恰恰说明了此次事故是三车事故导致了自己伤损。这次车祸发生是因为张某驾驶的车辆经过,由于该车的存在才影响她当时的判断。王阿姨承认,自己没有机动车驾驶证,电动摩托车也没有经过交管部门登记。

  法院经审理认为:

  经公安部门鉴定,原告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中措施不当,存在过错。陈某在通行时同样负有确认交通安全的注意义务。法院确认陈某对原告损失应承担扣除交强险后余款30%的赔偿责任。原告损失经认定为5.5万元,其中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额为1.06万元,因陈某是履行公司职务,故由伟诚公司赔偿原告1.3万余元。

  经鉴定,可以排除张某驾驶的车辆与其他运动物体发生过接触,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张某有过错,故其不应担责,遂原告应将1万元已付款返还,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予以免责。判决作出后,王阿姨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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