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标准: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普通适用”是作为确定合理费用的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
2.是“适用”,适用又有两个测试标准: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计算年限以补偿伤者的实际损失为目的,对使用年限具有显著可能超过二十年的伤者,其残疾辅助器具费应当按照伤者的实际使用器具的单价计算至平均寿命七十周岁。如果被侵权人在未满70周岁时出现意外,就会发生实际赔偿与实际生活利益不一致的情形。可以参照护理费最长给付年限,如果到期后仍需配制假肢,可由受害人另行主张。
蚌埠律师网提醒您,牙齿修复费用属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牙齿修复费用在赔偿项目中的属性,直接关系到受害人的权利救济和交强险赔付作用的发挥。牙齿修复费不应认定为医疗费,应作为残疾辅助器具费予以赔偿,才更加符合机动车交强险设立的目的以及交强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因牙齿缺失致残产生的残疾赔偿金与残疾辅助器具费系两种不同的赔偿项目,两者的作用和目的均不相同,不应互相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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