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中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2022-11-26来源:浏览:
一、法定情形

《合同法》第68条明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通知义务

《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故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先通知后履行一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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