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常见于各类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股权转让、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定作合同、民间借贷纠纷等。争议点大多数为是否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不安抗辩权人是否及时通知对方?能否解除该合同等。
一、对于当事人一方是否有确切证据合法行使不安抗辩权问题,法院一般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8条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判断后履行一方是否符合以下条件来判断: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例如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的;承揽合同缔约后,承揽人丧失履约能力,工作依约又不能移交他人完成等情形。
二、关于不安抗辩权人是否履行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法院主要是根据不安抗辩权人提交的证据能否证明自己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催促、通知行为。
三、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会综合鼓励交易原则、合同是否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性、法定解除合同和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形等判断是否支持解除合同请求。